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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垃圾债券的走近 信用违约将不再是传说

2012-02-06来源: 网友评论(0)

  在投资者眼中,债券是风险较股票小并且能提供稳定的现金流入的产品,不过随着垃圾债券的走近,信用违约或将不再是传说。

  四成投资者认为债券不会亏

  根据第一财经日报《财商》调查结果,近九成股票投资者从未通过证券交易软件买过债券,约40%的投资者认为买债券不会亏损,近一成投资者认为债券风险比股票风险更大。

  事实是,通过证券交易软件可以很方便地查看债券行情和买卖债券,查看债券行情只要在交易软件中输入代码或者债券简称,买卖债券操作步骤和买卖股票一样。债券交易手续费最高为万分之二(股票普遍在万分之六左右),并且不需要支付印花税和过户费,还可以T+0交易,即当天买当天卖。

  债券由于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先于股票受偿,所以风险要比股票小。购买债券除了可以定期获得利息,还有可能获得价差收益(也称资本利得),当然也可能遭受亏损。2011年5月初到9月底的雪崩行情让不少投资者见识了债券市场跌势的凌厉,当时一些债券跌幅高达10%。

  这种亏损对于部分投资者来说也许是可以忍受的,因为可通过持有到期最终获得本金和利息得到“解脱”。但另一种亏损却不是时间可以冲淡的,如果企业最终无法偿还本金和利息,亏损将成为投资者心中无法抹去的伤痛。

  不过,违约在目前的债券市场中还是小概率事件,所以不少投资者在买债券时唯收益是瞻。未来随着垃圾债券的出现,这种信用违约“十年一遇”的状况可能有所扭转,信用风险将会成为购买公司债和企业债的首要考量因素。

  违约只在早晚

  据报道,上交所正在酝酿推出被称作垃圾债券的高收益债券,这类债券是由信用等级较低或盈利记录较差的公司发行的债券,由于信用等级差,发行利率高。垃圾债发行公司的信用评级在标准普尔公司BB级或穆迪公司Ba级以下。

  一位保险公司的内部评级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财商》说,未来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容量越来越大,发行主体将呈现多样化,原先进入债券市场融资的企业都是属于资质比较好的,将来发行债券的企业信用资质可能会良莠不齐。

  “高收益债主要是风险大、流动性不是很好,风险偏好强的可以进去。”一位债券分析师称。

  垃圾债券的即将出现对债券投资者的分析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出现风险事件是早晚的事情。博取高收益的投资者,可能会血本无归。但是中国的创新产品,一开始都不允许试错 ,所以也不会那么快。”上述评级人士称。

  也许用不了等垃圾债券出台,风险事件就会浮出水面。12月19日,联合资信评级公司披露,鉴于ST海龙目前信用基本面进一步恶化,债务违约风险显著上升,将其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由“A-”调整为“BB+”,同时将银行间市场上市的短期融资券“11海龙CP01”的债项信用等级由“A-2”调整为“B”。“11海龙CP01”已经沦为典型的垃圾债。

  一位分析师称,ST海龙违约不违约很难判断,通常只能说它有很大偿债压力,如果在最后紧要关头有资金支持就可能不违约了,“对于投资者来说,现在因为看不到资金支持,所以最好别碰它”。

  外部评级只作参考

  那么债券投资者是否可以依赖外部评级来评价信用风险?上述评级人士称,其所在保险公司有内部的风控体系,外部评级只是作为参考,内部评级更加客观、严格,更关注风险,不受市场份额的影响。一些城投债外部评级为AA或者AA+,在他们的内部评级中连投资级都过不了。

  这位内部评级人士告诉记者,她在评级的时候注重杠杆率这个指标,还会分析债务结构,比如债务是以银行的贷款为主,还是占用上下游资金,另外还要分析债务期限,如果短期债务快要到期,是否具有筹措资金的能力,最终还是要看其盈利能力以及行业的发展前景。有些债务从表内看不出来,比如对外担保,一旦出现问题也会带来现实的待偿问题。

  对于房地产债,这位保险公司的内部评级人士认为,短期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降价卖地、出售股权来缓解资金流紧张,或者等待有实力的企业来接盘,外部宏观环境对其影响很大,如果2012年的信贷政策趋松,那么这类企业就可以喘口气。

  不过,普通投资者是无缘垃圾债券的。近期上交所将债券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参与范围较广泛,尤其是可以参与高风险等级的债券交易品种,而普通投资者仅能参与风险较低的品种,即国债、地方政府债、具有较高信用等级的公司债和企业债现券,以及质押式回购的融券交易。

  符合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50万元、最近3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债券交易成交记录、具备债券投资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签署风险揭示书并作出相关承诺等条件的个人投资者才可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

  这意味着自2012年2月1日起,普通债券投资者将无缘上交所债项评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以及质押式回购的融资交易。

  质押式回购

  质押式回购,是用债券作为质押进行融资,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融资方”的对手方即提供资金的一方称为“融券方”。个人通常作为“融券方”提供资金,进行逆回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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